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健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机制,采取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改良培肥土壤,提升耕地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撂荒地治理,综合采用托管服务、代耕代种等措施,分类推进撂荒地复垦利用,保障农业生产。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