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布局,完善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强化质量监管,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日常监管、专项核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