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