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公共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确需利用公共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利用公共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应当列入公共收益,单独核算,定期公示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