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公共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确需利用公共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利用公共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应当列入公共收益,单独核算,定期公示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