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四条有效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订立后,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应当向房地产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当事人法定身份证明;(三)主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四)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件与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