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三条有效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一)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