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