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