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