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二十六条有效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