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五条有效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的;(六)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