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六条有效当事人转让房地产,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订立后,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应当向房地产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二)当事人法定身份证明;(三)转让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