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和调研。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代表、选举单位、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办理情况,通过多种形式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