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三十二条有效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督办的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专报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