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和调研。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代表、选举单位、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办理情况,通过多种形式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