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有计划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协助代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各选举单位应当组织代表深入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提供相关参阅资料,保障代表知情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