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六条有效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大会秘书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在会议期间研究办理并答复,或者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在会议闭幕后统一交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并及时交办。代表本人提出或者经商代表同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参考,不再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