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交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研究办理。

代表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