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五条有效各选举单位应当建立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沟通机制和预提交机制,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选题、酝酿过程中,加强与代表沟通协调,协助代表把好政治关、法律关和质量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