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活动和藏传佛教财产第四十一条有效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院校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或者提供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生活用房,不得对外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生产生活用房,由民管会结合实际管理和使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