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依照传承系统继承前世活佛或者以活佛名义取得的各种资产属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所有,民管会应当登记备案,由该活佛传承系统管理使用,除民主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依规处置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馈赠、转移或者交由其他人管理、承袭。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