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院校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或者提供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生活用房,不得对外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生产生活用房,由民管会结合实际管理和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