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合法所有的房屋、构筑物、设施和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草场,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

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院校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所有、使用的文物。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