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活动和藏传佛教财产第三十八条有效举行跨州、县(市)区域的超过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佛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符合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三)确实有举办的需要和能力;(四)安全防范措施应有保障;(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