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活动和藏传佛教财产第三十九条有效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展藏传佛教的传教活动,不得开展藏传佛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传教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等藏传佛教仪式。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