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许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展藏传佛教的传教活动,不得开展藏传佛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传教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等藏传佛教仪式。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