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申请举行超过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佛事活动,应当由主办的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在拟举行佛事活动的三十日前,向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做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跨州、县(市)举行超过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佛事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藏传佛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公安、应急、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管理和指导。主办的佛教活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佛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经批准举行的超过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佛事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