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活佛应当服从所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支持、协助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活佛监护人不得干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活佛近亲属不得干预囊钦(府邸)财产、文物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建房居住。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