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活佛应当服从所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支持、协助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活佛监护人不得干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活佛近亲属不得干预囊钦(府邸)财产、文物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建房居住。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