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未取得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佛事活动。未取得藏传佛教活佛证书的,不得以活佛身份从事佛事活动。

冒充州内外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或活佛身份招摇撞骗、非法聚敛钱财的,信教群众或公民有权向当地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反映或举报。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