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Chapter 4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Article 34In force活佛应当服从所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支持、协助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活佛监护人不得干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活佛近亲属不得干预囊钦(府邸)财产、文物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建房居住。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