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佛教协会与佛教院校第十三条有效藏传佛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合理设置课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日常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藏传佛教院校根据藏传佛教传承、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简章,并按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