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佛教协会与佛教院校第十二条有效藏传佛教院校应当以坚持我国藏传佛教中国化为办学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走中国特色藏传佛教院校办学道路,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藏传佛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