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满足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寺院和固定佛教活动处所(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实行定员管理,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定员数额。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