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第三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应当通过本省新闻媒体和吉林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旁听的议题、旁听名额和旁听申请方式等事项(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此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