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民可以根据公布的旁听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旁听申请。经同意后,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旁听通知,到指定地点凭本人身份证或者暂住证领取旁听证,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