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三十一条有效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