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布档案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以及其他合法出版物刊登档案原文;

(二)通过广播、电视播放档案原文;

(三)出版发行档案史料汇编及公开出售档案复制件;

(四)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五)散发、张贴档案复制件;

(六)在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档案原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