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布档案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以及其他合法出版物刊登档案原文;(二)通过广播、电视播放档案原文;(三)出版发行档案史料汇编及公开出售档案复制件;(四)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其复制件;(五)散发、张贴档案复制件;(六)在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档案原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