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档案条例/Chapter 4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Article 31In force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