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五条有效合作区内的中外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