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六条有效合作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