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合作区内的中外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