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向公众开放。红色文化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应当建设红色文化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展示馆。鼓励利用红色文化遗存举办陈列、展览,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