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利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结构特点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遗存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及遗存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