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生产、存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遗存安全的物品;(二)在遗存上刻划、涂污、题字或者张贴广告等;(三)擅自移动、拆除遗存保护标志及其他保护设施;(四)建设影响遗存安全及其环境的项目;(五)安装影响遗存安全的设施设备;(六)开展与遗存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或者娱乐活动;(七)其他破坏遗存环境和危害遗存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