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机构,可以对红色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收藏、研究等文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藏、保管制度,完善收藏、保管条件。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