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保持遗存整洁;(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危害遗存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三)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遗存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遗存进行日常检查、宣传教育、保护利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