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红色文化遗存应当明确保护责任人,根据产权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一)红色文化遗存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使用权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制定具体的保护管理措施,并公告施行;
(二)红色文化遗存产权属集体或个人所有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三)红色文化遗存产权不明,且暂无使用权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与所管辖的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责任人签订遗存保护协议。保护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遗存日常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使用条件与负面清单等。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