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第三十四条有效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自治州、县(市)公立藏医医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藏医药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藏医药人才。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