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人社等部门应当完善符合藏医药岗位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藏医药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藏医临床人才、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