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藏医药文化、藏医医疗、藏药材资源和藏药制剂(饮片)生产研发等优势,推动藏医药事业产业融合发展,坚持藏医药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卫生健康、工业信息、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制定藏药产业发展规划,协同推进藏医药全产业链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在藏医药产业发展、服务模式、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