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第十条有效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二)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适用《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等;(三)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街路巷名称的命名,应当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相符合;(四)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通名应当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五)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