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二)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适用《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等;

(三)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街路巷名称的命名,应当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相符合;

(四)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通名应当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

(五)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